为认真贯彻落实《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》(鲁农计财字〔2020〕47号)精神,按照政府支持、企业主体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,在我区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,支持我区生猪等主要畜种规模养殖场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,制订本方案。
一、奖励对象
对全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、建设有机肥生产工程进行奖补。
二、建设内容
(一)规模养殖场当年实施的饮水、清粪、环境控制、臭气处理、厌氧发酵或密闭式贮存发酵以及堆(沤)肥设施建设;
(二)新上有机肥生产设备且正常生产;
(三)新购置粪肥运输和施用机械设备;
(四)当年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、田间贮存池等。
三、申报条件及要求
(一)申报单位用地、环评等手续齐全,并且已在农业农村部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;
(二)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,准确记录粪污处理和利用情况;
(三)按规定配套消纳用地或者签订粪污消纳协议,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;
(四)项目实施后规模养殖场臭气得到有效控制,液体粪污实现密闭贮存和处理;
(五)近三年来享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养殖场(小区),原则上不予申报;
(六)被多次举报有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拒不整改到位的、近三年内发生污染环境行为,受到环保、水利等部门处罚的养殖场(小区),坚决不予申报。
(七)有不良征信记录和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,坚决不予申报。
四、奖励政策
(一)资金来源。根据区财政局《关于下达2020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(中央财政补助)预算指标的通知》(威文财农整﹝2020﹞22号)内容,下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资金76万元。
(二)资金分配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采用“以奖代补、先建后补”的方式,验收合格后,按照权重分配方法,根据各申报单位投资金额确定资金分配数额,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%,单个项目实施主体补贴资金不超过40万元。
五、监管措施
(一)原则与要求
1.项目单位实行自愿申报原则,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坚持公开、公平、透明的原则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的审核、筛选。
2.项目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,应当积极配合项目验收工作,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信息。
(二)项目申报
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于2020年10月20日前,向所在地畜牧兽医工作站提出项目申报,经辖区畜牧兽医工作站核实后,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畜牧业发展中心。具体内容为:
1.项目单位关于申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请示文件;
2.项目建设情况介绍,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、项目建设内容、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;
3.项目单位营业执照、环评文件、土地证明(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)、直连直报系统备案证明、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、耕地承包合同或粪污消纳协议等有关证照复印件;
4.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“企业信用信息”查询结果(附“基础信息”和“列入经营异常名录”截图);
5.法定代表人(经营者)个人征信证明;
6.信用承诺书;
(三)项目验收
区畜牧业发展中心于12月份组织项目验收,项目验收合格后,验收结果将在区政府网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,无异议后,由区财政局拨付有关项目资金。 |